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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西安离婚官司律师照片展示

王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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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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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时签协议,真离婚时还有效?协议离婚后因债务承担产生纠纷的,该怎么办

添加时间:2023年11月24日 来源: 西安离婚官司律师 浏览:366
[导读]:   王丽律师,西安离婚官司律师,现执业于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

  王丽,西安离婚官司律师,现执业于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假离婚时签协议,真离婚时还有效?

  本市一对夫妻为优惠买到第二套房屋,办理离婚手续时签订《协议书》约定房产分割;复婚后感情不和欲再次离婚,女方要求男方履行原协议。近日,宝山法院判决这名女子的诉求不予支持。  案情回放  2007年9月...



  本市一对夫妻为优惠买到第二套房屋,办理离婚手续时签订《协议书》约定房产分割;复婚后感情不和欲再次离婚,女方要求男方履行原协议。近日,宝山法院判决这名女子的诉求不予支持。


  案情回放


  2007年9月,陈先生贷款购买了川路1498弄某号502室的一套房屋,并登记为房屋权利人。2009年,陈先生与陈小姐登记结婚,第二年生育一子。2012年5月29日,两人办理离婚手续并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离婚后目前居住房屋的权利归父子二人共同所有,男方承担该房屋的剩余银行贷款;儿子未满18周岁前不得私自变更、转让该房屋,否则女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回儿子的监护权及抚养权,同时将全部交易金额归儿子所有。协议还约定,女方离婚后仍居住在该房屋中。


  同年6月13日,陈小姐以个人名义购买了岳阳路一套高层住宅并登记为权利人。3天后,陈先生与陈小姐再次登记结婚。可此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开始争吵,陈小姐也带着儿子搬到岳阳路房屋居住。今年7月,陈小姐向宝山法院起诉,称复婚后陈先生对家庭不负,对孩子不闻不问。为保障儿子的合法权利,现要求确认川路房屋由儿子与陈先生共同共有。


  被告辩称,《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基于特定目的订立的。当时假离婚,为的是购买岳阳路房屋可以享受首付30%等优惠;后来双方复婚,因而该协议不再具有约束力。


  以案说法


  问:本案中,如何理解《自愿离婚协议书》的约束力


  答:2012年4月1日,案外人与陈小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小姐以242万元购买岳阳路房屋。同年5月30日,也就是在他们离婚登记后一天,陈小姐就向徐汇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查询其名下住房情况,查询结果为0条。6月5日,陈小姐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岳阳路房屋过户材料,6月13日登记为该房屋的权利人,并于6月16日与被告复婚。


  从上述时间节点看,两人在离婚后的半个月又复婚,而原告在这半个月内完成了岳阳路房屋的过户手续。结合离婚后原告仍居住在系争房屋等情况,法院认为《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系争房屋的条款非两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约束力。


  问:复婚后《自愿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如何


  答:即使《自愿离婚协议书》发生效力,在原被告复婚后,离婚协议未履行的部分也应终止履行。在两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原告没有权利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离婚协议。







协议离婚后因债务承担产生纠纷的,该怎么办

赵某与林某2004年12月5日在上海市某区登记离婚。双方约定: 1、男方赵某与女方林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2、双方无子女,无抚养纠纷; 3、婚后无共同财产; 4



  赵某与林某2004年12月5日在上海市某区登记离婚。双方约定:


  1、男方赵某与女方林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2、双方无子女,无抚养纠纷;


  3、婚后无共同财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名义的借款由各自偿还。


  离婚手续办理完毕后,赵某的朋友乔某向赵某索要其借款20万元,赵某以各种理由不予偿还,甚至到后来音信皆无。无奈之下,乔某只得向林某索要。林某拿出离婚协议对赵某说,其已与赵某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借款归各自偿还,赵某向乔某所借款项虽然发生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已约定谁的名义借款谁偿还,因此,拒绝偿还。


  无奈之下,乔某以赵某、林某为被告,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欠款纠纷诉讼,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20万元借款。


  由于赵某下落不明,因此,法院进行了公告送达。


  林某到庭辩称,在2004年初,赵某虽然借原告乔某20万元用于开公司,但自己从来没有见过这些钱,更没有用过这些钱。在离婚时,双方已然约定,各自名下的借款由各自偿还,因此,自己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在与林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乔某借款20万元用于经营公司,该借款应该认定为共同债务。现乔某向二被告主张欠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故判令赵某、林某二人连带向乔某还款20万元。林某在偿还乔某借款后,可根据与赵某的离婚协议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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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来源:西安离婚官司律师
  • 作者:王丽[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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