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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恶意转移财产如何界定离婚 民法典中离婚案件财产待定如何如何处理
王丽,西安离婚官司律师,现执业于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中恶意转移财产如何界定离婚一、民法典离婚中恶意转移财产如何界定夫妻离婚时,一方通过转移、隐藏、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权利的,就可认定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二、如何预防对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随着离婚率的攀高,人们对婚姻的安全感也在逐渐减少。那么,为了防范相应风险,保全自身经济利益,应该如何防范对方转移共同财产呢 以下是具体做法:对婚前、婚后财产进行公证,财产公证是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的确定,公证了的财产,对方是很难在离婚前转移的;双方对财产进行约定时,不仅要约定婚前财产,还应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离婚时的财产如何分割进行约定;同时,夫妻双方也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私下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归属;购置高档物品后要登记造册、复写购物票据等,在生活中我们会购置一些高档物品,对高档物品要保存好上面提到的材料;对家庭大宗财产要进行拍照、列表,并有意识地寻找证人。这个可能会激化矛盾,如果需要做的,还是秘密进行比较好。留心对方存单的账号、在哪个银行存的钱,以便向法庭提供合法的证据。同时,还可以从交水电费、手机费等收据上,了解对方有哪几个银行的账号,余额还有多少。了解对方账号,为以后避免出现财产转移做铺垫。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认定离婚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民法典中离婚案件财产待定如何如何处理一、民法典中离婚案件财产待定如何如何处理民法典中离婚案件财产待定,最好的办法还是协商解决,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就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是最好的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上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财产,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割的。法律保护双方签订并登记的《离婚协议》以及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只有在少数情况下才会真正意义上处理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一般来说有三种情况法院会对离婚后财产进行实际处理:1、离婚时部分财产没有分割,在离婚后可以起诉要求分割;2、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3、离婚后发现对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况,可以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二、处理离婚纠纷的诉讼管辖地原则是什么对于一般离婚纠纷案件,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一些特殊情形,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离婚案件财产待定的,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上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财产,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割的具体的规定如上。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2023-12-24假离婚时签协议,真离婚时还有效?协议离婚后因债务承担产生纠纷的,该怎么办
王丽,西安离婚官司律师,现执业于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假离婚时签协议,真离婚时还有效?本市一对夫妻为优惠买到第二套房屋,办理离婚手续时签订《协议书》约定房产分割;复婚后感情不和欲再次离婚,女方要求男方履行原协议。近日,宝山法院判决这名女子的诉求不予支持。 案情回放 2007年9月...本市一对夫妻为优惠买到第二套房屋,办理离婚手续时签订《协议书》约定房产分割;复婚后感情不和欲再次离婚,女方要求男方履行原协议。近日,宝山法院判决这名女子的诉求不予支持。案情回放2007年9月,陈先生贷款购买了川路1498弄某号502室的一套房屋,并登记为房屋权利人。2009年,陈先生与陈小姐登记结婚,第二年生育一子。2012年5月29日,两人办理离婚手续并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离婚后目前居住房屋的权利归父子二人共同所有,男方承担该房屋的剩余银行贷款;儿子未满18周岁前不得私自变更、转让该房屋,否则女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回儿子的监护权及抚养权,同时将全部交易金额归儿子所有。协议还约定,女方离婚后仍居住在该房屋中。同年6月13日,陈小姐以个人名义购买了岳阳路一套高层住宅并登记为权利人。3天后,陈先生与陈小姐再次登记结婚。可此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开始争吵,陈小姐也带着儿子搬到岳阳路房屋居住。今年7月,陈小姐向宝山法院起诉,称复婚后陈先生对家庭不负,对孩子不闻不问。为保障儿子的合法权利,现要求确认川路房屋由儿子与陈先生共同共有。被告辩称,《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基于特定目的订立的。当时假离婚,为的是购买岳阳路房屋可以享受首付30%等优惠;后来双方复婚,因而该协议不再具有约束力。以案说法问:本案中,如何理解《自愿离婚协议书》的约束力答:2012年4月1日,案外人与陈小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小姐以242万元购买岳阳路房屋。同年5月30日,也就是在他们离婚登记后一天,陈小姐就向徐汇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查询其名下住房情况,查询结果为0条。6月5日,陈小姐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岳阳路房屋过户材料,6月13日登记为该房屋的权利人,并于6月16日与被告复婚。从上述时间节点看,两人在离婚后的半个月又复婚,而原告在这半个月内完成了岳阳路房屋的过户手续。结合离婚后原告仍居住在系争房屋等情况,法院认为《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系争房屋的条款非两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约束力。问:复婚后《自愿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如何答:即使《自愿离婚协议书》发生效力,在原被告复婚后,离婚协议未履行的部分也应终止履行。在两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原告没有权利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离婚协议。协议离婚后因债务承担产生纠纷的,该怎么办赵某与林某2004年12月5日在上海市某区登记离婚。双方约定: 1、男方赵某与女方林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2、双方无子女,无抚养纠纷; 3、婚后无共同财产; 4赵某与林某2004年12月5日在上海市某区登记离婚。双方约定:1、男方赵某与女方林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2、双方无子女,无抚养纠纷;3、婚后无共同财产;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名义的借款由各自偿还。离婚手续办理完毕后,赵某的朋友乔某向赵某索要其借款20万元,赵某以各种理由不予偿还,甚至到后来音信皆无。无奈之下,乔某只得向林某索要。林某拿出离婚协议对赵某说,其已与赵某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借款归各自偿还,赵某向乔某所借款项虽然发生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已约定谁的名义借款谁偿还,因此,拒绝偿还。无奈之下,乔某以赵某、林某为被告,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欠款纠纷诉讼,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20万元借款。由于赵某下落不明,因此,法院进行了公告送达。林某到庭辩称,在2004年初,赵某虽然借原告乔某20万元用于开公司,但自己从来没有见过这些钱,更没有用过这些钱。在离婚时,双方已然约定,各自名下的借款由各自偿还,因此,自己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在与林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乔某借款20万元用于经营公司,该借款应该认定为共同债务。现乔某向二被告主张欠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故判令赵某、林某二人连带向乔某还款20万元。林某在偿还乔某借款后,可根据与赵某的离婚协议主张自己的权利。 2023-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