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09215686

王丽-西安离婚官司律师照片展示

王丽律师
  • 所属律所:

    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6101201411767554

  • 联系电话:

    15109215686

  • 联系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建国路信义巷11号

快捷留言
15109215686
您当前位置:首页 > 离婚官司

民法典中恶意转移财产如何界定离婚 民法典中离婚案件财产待定如何如何处理

添加时间:2023年12月24日 来源: 西安离婚官司律师 浏览:366
[导读]:   王丽律师,西安离婚官司律师,现执业于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

  王丽,西安离婚官司律师,现执业于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中恶意转移财产如何界定离婚

一、民法典离婚中恶意转移财产如何界定

夫妻离婚时,一方通过转移、隐藏、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权利的,就可认定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如何预防对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随着离婚率的攀高,人们对婚姻的安全感也在逐渐减少。那么,为了防范相应风险,保全自身经济利益,应该如何防范对方转移共同财产呢 以下是具体做法:

对婚前、婚后财产进行公证,财产公证是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的确定,公证了的财产,对方是很难在离婚前转移的;

双方对财产进行约定时,不仅要约定婚前财产,还应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离婚时的财产如何分割进行约定;同时,夫妻双方也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私下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归属;

购置高档物品后要登记造册、复写购物票据等,在生活中我们会购置一些高档物品,对高档物品要保存好上面提到的材料;

对家庭大宗财产要进行拍照、列表,并有意识地寻找证人。这个可能会激化矛盾,如果需要做的,还是秘密进行比较好。

留心对方存单的账号、在哪个银行存的钱,以便向法庭提供合法的证据。同时,还可以从交水电费、手机费等收据上,了解对方有哪几个银行的账号,余额还有多少。

了解对方账号,为以后避免出现财产转移做铺垫。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认定离婚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

民法典中离婚案件财产待定如何如何处理

一、民法典中离婚案件财产待定如何如何处理

民法典中离婚案件财产待定,最好的办法还是协商解决,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就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是最好的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上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财产,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割的。

法律保护双方签订并登记的《离婚协议》以及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只有在少数情况下才会真正意义上处理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一般来说有三种情况法院会对离婚后财产进行实际处理:

1、离婚时部分财产没有分割,在离婚后可以起诉要求分割;

2、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

3、离婚后发现对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况,可以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处理离婚纠纷的诉讼管辖地原则是什么

对于一般离婚纠纷案件,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一些特殊情形,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离婚案件财产待定的,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上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财产,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割的具体的规定如上。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王丽-西安离婚官司律师照片展示
  • 文章来源:西安离婚官司律师
  • 作者:王丽[陕西-西安]
  • 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15109215686

全国服务热线

15109215686
王丽律师微信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24 版权所有